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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澳門公司

1、條件:投資者必須首先得到貿促局之批准方可在本澳從事离岸服務業,在本澳經營离岸服務業必須遵守以下之條件,包括:只采用非澳門幣為交易及結算之貨幣; 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銷售對象; 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2、程序:遞交申請表及投資計划書(附件一)給予貿促局作審批及; 如离岸机构之股東是公司所需要呈交之文件(附件二)如离岸机构之股東是個人所需要呈交之文件(附件三) 當申請獲得批准以后,投資者必須根据本澳商業法律進行公司注冊及辦理其它手續(附件四) 离岸机构完成所有程序(附件五)以后,方可正式提供离岸商業或輔助服務。离岸机构也必須聘請在核數師即會計師注冊委員會注冊之核數師或核數公司來審核公司之會計賬目,并將年度公司會計報告及核數師審核報告呈并呈交貿促局。

3、稅務优惠:离岸机构將不用繳付下列稅項,包括利得稅、營業稅、繼承及贈与稅、物業轉移稅及印花(附件六)。此外,獲准在本澳定居之离岸机构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非澳門居民),他們可以豁免繳交在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度之薪俸稅。

4、組成方法:离岸机构可以由最少一名股東及董事所組成。离岸机构股東及董事皆可為公司或個人身份,如离岸机构之董事是一間公司,該公司必須委任一位自然人(個人)來代表它履行董事應有之職責。

5、种類及業務:离岸机构分為兩种:离岸商業服務机构(國際上一般稱為國際商業公司--IBC)及离岸輔助服務机构。离岸商業服務机构可以對任何單位提供服務,不只局限于其控股公司。相反,作為离岸輔助服務机构,它只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務。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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