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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香港的版權法
  日常用品通常都存有版權。認識版權所涉及的要素并協助保護版權,實屬重要。.
  版權法既复雜又繁瑣。以下的資料只能就若干重要問題作簡介,討論的內容并非巨細無遺,更不能視為法律意見。如須諮詢有關版權法的法律意見,應向律師請教。

相標業務須知
關于版權
關于外觀設計
關于商標
關于專利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于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网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价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后,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与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它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注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与整体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种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制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复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采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并非侵權行為。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网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于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与表演者訂有獨家錄制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由于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适用于香港,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于雇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雇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雇員制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雇主所有。至于委托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于作者与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怎樣保護版權:
  民事責任: 版權擁有人可向侵犯作品版權的人采取法律行動。版權擁有人可予禁制的活動會因應作品的种類而有所不同,但他基本上擁有复制其作品及分發予公眾的專有權利。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平行進口(俗稱“水貨”)是法例所不容的。版權擁有人可申請禁制令,阻止他人侵犯其版權,并可向侵權者索取賠償。
  任何人如制造或售賣可扰亂版權保護系統的科技,均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海關當局也會提供協助,在邊境采取有關保護版權的執法行動。
刑事制裁: 法例就版權的刑事執法措施,訂有廣泛全面的條文。任何人如盜用版權,例如藏有侵犯版權物品作販賣或商業用途,均可處罰款及監禁。每件侵犯版權的物品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監禁刑期可長達四年。
  進口或出口翻版物品,均屬刑事罪行。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翻版活動并企圖將翻版物品輸入香港,亦屬違法行為。任何人如制造和售賣用作侵犯版權的設備,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長達八年。
物品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首天起計18個月內作平行進口,即可构成刑事罪行。
香港海關負責執法行動,打擊屬刑事罪行的侵權活動。海關人員在調查指稱的侵權活動時,獲賦廣泛的權力,以搜查和檢取有關物品;對于任何涉嫌侵犯版權的物品,不論當局是否已提出檢控,海關均有權沒收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离世后50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附注:
  申請注冊商標, 首先填妥并簽署商標注冊協議書: 然后把該份文件傳真到我們辦事處 ,我們收到后會有專人聯絡。下載 :商標注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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