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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
主板 |
| 接受注冊地區 |
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
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
| 業務紀錄 |
2年活躍紀錄 |
3年 |
| 業務目標聲明 |
須公布「業務目標聲明」的要求 |
無此要求 |
| 業務范圍 |
必須有主營業務。綜合性企業、投資公司及單位信托基金不容許上市 |
可容許綜合性企業、投資公司及單位信托基金上市 |
| 盈利要求 |
沒有最低盈利要求 |
最低盈利要求(港元):
首兩年合計:3,000万
最近一年:2,000万 |
| 盈利預測 |
并非必須作出盈利預測 |
無此要求,但鼓勵公司作出盈利預測,而公司一般亦有編制此預測 |
| 最低公眾持股量 |
至少須達3,000万港元,并占已發行股本的20%至25%(視乎上市時市場需求而定) |
25%或5,000万港元,兩者取其高者(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百分比可降至10%) |
| 業務競爭 |
控股股東如擁有与上市公司競爭的業務需全面披露 |
控股股東如擁有与上市公司競爭的業務,一般認為不适合上市 |
| 包銷 |
非必要進行包銷 |
必須包銷 |
| 發行債務票据、認股權證及其他可換股股本證券 |
可以發行及上市 |
可以發行及上市 |
| 衍生工具 |
由金融机构發行的不容許上市,例如認股權證 |
容許上市 |
| 售股限制期 |
策略性投資者:6個月
管理層股東:2年但聯交所可按需要行使酌情權,將禁售期縮減至六個月 |
控股股東:6個月
期滿后6個月內,不可因出售股票而令該控股股東不再成為控股股東 |
| 集資用途 |
在上市文件中的說明須具体明确 |
具体上与創業板相同 |
| 上市申請程序 |
提交上市文件申請之文件須為接近最終的定稿。故由申請至上市聆訊時間會較短 |
由提出申請至上市委員會聆訊需35天,而最初提交的文件只是初稿 |
| 上市后資料披露 |
年度報告:3個月內公布
中期報告及季度報告:45天內公布
在上市首兩個財政年度內,發行人需在年報/中期報告中把在上市文件列明的業務目標及發展進度作一比較 |
年度報告:5個月內公布
中期報告:3個月內公布,沒有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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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 |
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
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至少1名通常居于香港) |
1名香港會計師公會或其他認可的合資格會計師來監管財務、會計及內部監管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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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此要求 |
| 1名執行董事為監察主任 |
需要2名執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
| 成立審計委員會,由1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主席,其大部份成員應為獨立人士 |
成立審核委員會,成員成最少2名非執行董事,其中大部份應為獨立人士 |
| 上市后保荐人的聘用 |
發行人須于上市后至少兩年內保留一名保荐人 |
須遵守保荐人標准守則的指引,為聯交所認可 |
保荐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1.根据公司條例注冊成立或登記的有限公司
2.已獲香港證監會發出投資顧問或證券商執照
3.實繳資本及非可供分派儲備至少達到1,000万港元
4.3年內不曾受監管机构公會譴責 |
公司上市后,保荐人完成工作。(H股發行人須于上市后至少1年內保留1名保荐人)。 |
| 至少擁有2名全職主要主管,每人在業內具有5年有關主板上市經驗及曾為至少2家公司申請上市,及至少擁有2名全職助理主管,每人須具備3年企業財務經驗。主要主管及助理主管均須于證監會分別注冊為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商及投資顧問代表/證券交易商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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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与監察理念 |
發行人及保荐人,自發及适當地履行責任,并充份披露風險,而投資者則在「投資者意識風險」的原則下進行投資。 |
聯交所具備較強的監管角色。 |
| 上市及通告文件的審查 |
聯交所對上市文件、公告及通告均作審查。 |
聯交所對上市文件、公告及通告均作審查 |
| 發放信息的途徑 |
透過聯交所提供有關网頁作為信息交流的渠道。 |
不容許通過网頁發放消息,現時發放信息的途徑有大利士机、報章通告、通函等。 |
| 須印制上市文件/通函及年報 |
須印制上年文件/通函及年報 |
| 須印制半年度及季度報告 |
須印制半年度及季度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