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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
主板 |
| 接受注册地区 |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业务纪录 |
2年活跃纪录 |
3年 |
| 业务目标声明 |
须公布「业务目标声明」的要求 |
无此要求 |
| 业务范围 |
必须有主营业务。综合性企业、投资公司及单位信托基金不容许上市 |
可容许综合性企业、投资公司及单位信托基金上市 |
| 盈利要求 |
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
最低盈利要求(港元):
首两年合计:3,000万
最近一年:2,000万 |
| 盈利预测 |
并非必须作出盈利预测 |
无此要求,但鼓励公司作出盈利预测,而公司一般亦有编制此预测 |
| 最低公众持股量 |
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并占已发行股本的20%至25%(视乎上市时市场需求而定) |
25%或5,000万港元,两者取其高者(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百分比可降至10%) |
| 业务竞争 |
控股股东如拥有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需全面披露 |
控股股东如拥有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一般认为不适合上市 |
| 包销 |
非必要进行包销 |
必须包销 |
| 发行债务票据、认股权证及其他可换股股本证券 |
可以发行及上市 |
可以发行及上市 |
| 衍生工具 |
由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容许上市,例如认股权证 |
容许上市 |
| 售股限制期 |
策略性投资者:6个月
管理层股东:2年但联交所可按需要行使酌情权,将禁售期缩减至六个月 |
控股股东:6个月
期满后6个月内,不可因出售股票而令该控股股东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
| 集资用途 |
在上市文件中的说明须具体明确 |
具体上与创业板相同 |
| 上市申请程序 |
提交上市文件申请之文件须为接近最终的定稿。故由申请至上市聆讯时间会较短 |
由提出申请至上市委员会聆讯需35天,而最初提交的文件只是初稿 |
| 上市后资料披露 |
年度报告:3个月内公布
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45天内公布
在上市首两个财政年度内,发行人需在年报/中期报告中把在上市文件列明的业务目标及发展进度作一比较 |
年度报告:5个月内公布
中期报告:3个月内公布,没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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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 |
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
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1名通常居于香港) |
1名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其他认可的合资格会计师来监管财务、会计及内部监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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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要求 |
| 1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 |
需要2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
| 成立审计委员会,由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其大部份成员应为独立人士 |
成立审核委员会,成员成最少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大部份应为独立人士 |
| 上市后保荐人的聘用 |
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两年内保留一名保荐人 |
须遵守保荐人标准守则的指引,为联交所认可 |
保荐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有限公司
2.已获香港证监会发出投资顾问或证券商执照
3.实缴资本及非可供分派储备至少达到1,000万港元
4.3年内不曾受监管机构公会谴责 |
公司上市后,保荐人完成工作。(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1年内保留1名保荐人)。 |
| 至少拥有2名全职主要主管,每人在业内具有5年有关主板上市经验及曾为至少2家公司申请上市,及至少拥有2名全职助理主管,每人须具备3年企业财务经验。主要主管及助理主管均须于证监会分别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及投资顾问代表/证券交易商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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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与监察理念 |
发行人及保荐人,自发及适当地履行责任,并充份披露风险,而投资者则在「投资者意识风险」的原则下进行投资。 |
联交所具备较强的监管角色。 |
| 上市及通告文件的审查 |
联交所对上市文件、公告及通告均作审查。 |
联交所对上市文件、公告及通告均作审查 |
| 发放信息的途径 |
透过联交所提供有关网页作为信息交流的渠道。 |
不容许通过网页发放消息,现时发放信息的途径有大利士机、报章通告、通函等。 |
| 须印制上市文件/通函及年报 |
须印制上年文件/通函及年报 |
| 须印制半年度及季度报告 |
须印制半年度及季度报告 |